國泰人壽的年總保費收入都居台灣壽險業之冠,幾乎每一年,國泰所收的保費都突破三千五百億元大關,平均言,國內每賣出五元新保單,至少就有一元來自國泰人壽。可見其市場佔有率之高。
國泰人壽的保單賣得多,保險紛爭也是很多。根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光是台北地方法院,國壽的給付保險金糾紛案,就有二十餘件,其理賠金額有大有小,上至千萬,下至三十萬,國壽都有拒絕理賠的理由。
僅以疾病身故為例,壽險公司最常使用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法條,就是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民眾在購買保單時,必須誠實填寫所謂的調查表,不能隱匿自己的病情,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自行解約,不需給付任何保險金。
但是,此條款也有但書,就是隱匿的情事必須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也因此,最常見的糾紛就是隱匿的是A疾病,但是卻因B疾病而死,保險公司得證明A與B有絕對的關連性,才能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在實務上,法官得瞭解各種疾病的因果關係,才能做出判決,而承接此種案件的律師,也要有一定的醫學專業知識,方可充分瞭解案情、進而為當事人辯護。
在金融海嘯席捲全球時,身為台灣唯一入選全球五百大企業的國泰人壽,其業績不佳,其Q1及Q2曾虧損53億,但在Q3的營收公布時,卻可以轉虧為盈。看起來,能夠不理賠就盡量不要理賠,就是國泰人壽能持盈保泰的不二法門。
只是,身為投保人的小百姓,要投保之前,最好先想想,自己或受益人的訴訟能力如何,如果不是很強的話,像國泰人壽這種保險公司,養了大批法務人員,專門打官司,投保人要贏非常困難。因此,買保險要不要把國泰人壽列入首選,真是值得深思熟慮啊!!!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在法院的訴訟案件是國內所有人壽保險公司中佔最多的, 它的拒賠案例也是國內居冠的; 國泰人壽只顧斂財, 不顧保戶生死. 它連自己的員工也告, 這件事除了顯示它的無情, 更凸顯它內部管理的腐爛, 沒有遇到過的人, 你根本就無從知悉. 這個網誌是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無理案子的悶鍋, 我們希望受害者將其案例裝到這個悶鍋內, 把好材料全部放在裡面煮啊! 燉啊! 等到有一天沸騰了, 壓力鍋爆炸了, 也就是我們出書的時候. 凡是提供案例作為寫作材料的, 都是我們未來出書的作者. 潘大哥只擔任總其成的角色. 這個鍋子是屬於大家的; 希望大家天天在鍋子內填充材料, 並且好好在鍋子底下添加柴火. 郵寄資料的方法有二: pango106@gmail.com 或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郵局第3-19號信箱 潘國樑教授收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國泰告其員工實例--睜開你的眼睛 你的保費是否被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一日起,即受僱原告公司擔任展業北北通訊處營業專員,負責收取保險費用、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款解繳予公司等工作。詎其因在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竟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利用客戶委託其代繳保險費之便,連續將如附表所示保戶陳煌春等人應支付原告之續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保單貸款清償款及保險理賠給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六元侵吞入已,侵害原告之權利。嗣後,被告已清償部分金額。為此,爰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其餘之七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既經被告自認無訛(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同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筆錄)。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七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任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
Pangoforum 註--這個只是一個典型的實例, 但是絕非唯一的一例. 據非正式的統計, 法院審過類似的舞弊案, 超過千件.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一日起,即受僱原告公司擔任展業北北通訊處營業專員,負責收取保險費用、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款解繳予公司等工作。詎其因在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竟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利用客戶委託其代繳保險費之便,連續將如附表所示保戶陳煌春等人應支付原告之續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保單貸款清償款及保險理賠給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六元侵吞入已,侵害原告之權利。嗣後,被告已清償部分金額。為此,爰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其餘之七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既經被告自認無訛(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同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筆錄)。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七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任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
Pangoforum 註--這個只是一個典型的實例, 但是絕非唯一的一例. 據非正式的統計, 法院審過類似的舞弊案, 超過千件.
國泰人壽拒賠件數最多--讓我們共同出書來揭發其惡
【不見一識‧不長一智≡潘大哥正在蒐集國泰人壽的案例】
最近看到大埔徵收農田及麥寮環境污染等案例, 令人相信:大財團根本是財迷心竅, 不顧百姓死活; 政府又不足以依賴, 所以只有將受害者組織起來, 形成力量, 給大財團一股壓力, 才能讓他們稍微收歛, 並藉此教訓他們什麼是社會責任.
國泰人壽富可敵國, 但包裝良好, 儼然像一個模範企業, 其實黑幕叢叢, 他們利用各種技倆, 對升斗小民進行斂財, 以堆砌其金磚王國. 很多人仍被蒙在鼓裡, 但也有很多受害者痛不欲生.
潘大哥預備將這些案例編輯成書, 以讓後來者知所警惕, 更勿蹈陷阱. 將來成書時, 版稅將回饋給資料提供者; 潘大哥的所得全數捐獻給社會, 一分一毫不入私人口袋. 凡是曾受過國泰人壽公司所害者均歡迎提供案情及證據, 以作為編寫材料. 請多利用這個信箱---pango106@gmail.com; 也歡迎在這個Blogger交換意見.
如果參與人數達到一個臨界點, 我們就可以組織社團.
Facebook上的朋友們只要將這封信廣為轉貼, 潘大哥就非常感激; 將來書上一定會為你們的鼎力協助記上一筆. 謝謝!
郵寄資料的方法有二:pango106@gmail.com 或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郵局第3-19號信箱 潘國樑教授收
最近看到大埔徵收農田及麥寮環境污染等案例, 令人相信:大財團根本是財迷心竅, 不顧百姓死活; 政府又不足以依賴, 所以只有將受害者組織起來, 形成力量, 給大財團一股壓力, 才能讓他們稍微收歛, 並藉此教訓他們什麼是社會責任.
國泰人壽富可敵國, 但包裝良好, 儼然像一個模範企業, 其實黑幕叢叢, 他們利用各種技倆, 對升斗小民進行斂財, 以堆砌其金磚王國. 很多人仍被蒙在鼓裡, 但也有很多受害者痛不欲生.
潘大哥預備將這些案例編輯成書, 以讓後來者知所警惕, 更勿蹈陷阱. 將來成書時, 版稅將回饋給資料提供者; 潘大哥的所得全數捐獻給社會, 一分一毫不入私人口袋. 凡是曾受過國泰人壽公司所害者均歡迎提供案情及證據, 以作為編寫材料. 請多利用這個信箱---pango106@gmail.com; 也歡迎在這個Blogger交換意見.
如果參與人數達到一個臨界點, 我們就可以組織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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